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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河长湖长履职办法
发布日期:2019-02-14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第一条  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》,为完善河长湖长工作机制,

规范河长湖长履职行为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总河长和河长湖长的履职。

第三条 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。

各级河长湖长是相应河湖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河道的管理、保护、治理工作任务。

第四条  总河长履职要求

(一)调查研究。通过巡查调研,听取本级河长湖长、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、下级总河长的河长制湖长制汇报等形式,了解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,指导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和方向。省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1次,市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2次,县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4次。

(二)召开会议。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1次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。

(三)组织协调。对本级河长湖长、下级总河长下达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令,组织协调解决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。

(四)督查考核。组织布置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检查、考核问责,确定考核结果。

第五条  河长湖长履职要求

(一)调查研究。对所管河道开展调查研究,定期开展巡查河湖工作,听取下一级河长湖长工作汇报,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和存在问题。省级河长湖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2次,市、县级河长湖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4次。

(二)制定计划。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,组织编制和审定“一河一策”“一湖一策”,明确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总体目标,确定年度任务和工作方案。

(三)组织实施。根据“一河一策”“一湖一策”年度任务和工作方案,组织落实河湖管理、保护、治理各项任务。

(四)专项整治。组织开展河湖乱占、乱建、乱排专项整治,对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航道、围垦河湖、非法采砂、

破坏河湖及航道工程设施、违法取水排污、违法捕捞及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。

(五)统筹协调。统筹协调上下游、左右岸、干支流的综合治理,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,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。

(六)任务交办。对巡查调研、群众举报、媒体曝光、第三方监测、考核评价等发现的问题,通过签发“河长令”“湖长令”“交办单”等“一事一办”方式,交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办理。

(七)召开会议。主持召开河长湖长会议,贯彻落实上级河长湖长、本级总河长工作要求,对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目标任务,研究解决所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,部署“一河一策”“一湖一策”实施、河长制湖长制督查考核等重要事项。省级、市级河长湖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2次工作会议,县级河长湖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4次工作会议。

(八)督查考核。对下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贵,落实工作责任,细化目标考核,确定考核结果。

(九)应急处置。了解和掌握河湖上发生的水资源、水污染、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发事件,组织或参与处置,必要时向本

级总河长和上级河长湖长报告。

第六条  乡级总河长、河长湖长,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本办法履职。

第七条  总河长、河长湖长履职情况,作为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。